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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地标?!北京正式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导读:

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但在标准体系中存在“空白”。由于国家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许多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均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论是控制指标数量还是排放限值,均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很多问题,造成了很多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尴尬局面。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已经发布的,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修订。《通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以及各类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并要求各地方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给地方制定标准提出了要求。可以说,此《通知》的发出,开启了我国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体系建立的新篇章。

2018年6月2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开发布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经历7个月,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用生态的方法解决生态的问题”理念为指导,充分体现了对农村生活污水“因地制宜、鼓励回用、生态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 m3/d -500 m3/d、5 m3/d -50 m3/d、5 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标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再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

正文如下:

来源:北极星水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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